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庄**村**街**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庄工业园**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231121199411300510,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号楼**单元**室。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文昌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本市天桥区重汽彩世界北门附近一饭店聚餐饮酒,王某某买啤酒横过无影山中路返回时,与驱车经过的被害人任某某及赵某某、孙某某等人因行路问题发生口角。张某某、高某某赶到现场后,与王某某一起,在重汽彩世界北门附近与任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生推搡,继而相互打斗。期间高某某通过微信纠集黄某某等人赶到现场,黄某某亦参与脚踢、掌扇任某某。上述殴打行为致任某某左侧第4、5、6、7、8、10肋骨骨折,右眼睑软组织肿胀,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接他人转达的口信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赵某某、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之间互相辨认、辨认案发地点的笔录,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互相辨认的笔录等;7.监控录像、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视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6月5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