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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1、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4********,回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关**组。原**办事处**街居委会**书记、**主任,中共党员,原河南省西华县第**届人大代表,原河南省西华县第**届**委员。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重婚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关外**关**组。原河南省西华县第**届人大代表。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3、王某甲,又名孔某甲、孔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汉族,中专文化,高某甲妻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号。在西华县**局工作。2019年7月21日投案,同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重婚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守所。

4、高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9********,回族,小学文化,系高某甲的二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乡,住河南省西华县**乡**行政村**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5、高某丙,别名高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1********,回族,大专文化,系高某甲的侄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关**局**中心。原西华县**局**委员、**助理,中共党员。2011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6、高某丁,男,197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0********,回族,系高某甲的五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路**庄**号,住西华县**镇**路**庄**号。2019年6月4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7、高某戊,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回族,小学文化,系高某甲的四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路**庄**号。2019年5月9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8、孔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高某甲的妻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原西华县**局**派出所辅警。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9、方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1********,回族,系高某甲的二嫂,高某亥的妻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关外**组。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撤销不予批准逮捕方某甲的决定,于次日以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批准逮捕方某甲,当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0、高某己,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5********,回族,文盲,系高某甲的大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局**院。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11、高某庚,男,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7221984********,回族,高中文化,系高某甲的侄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关外**组,西华县**办事处**居委会委员。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12、高某辛,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回族,初中文化,系高某甲的堂兄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路**段。**街**主任,中共党员。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13、高某壬,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4********,回族,初中文化,系高某甲的堂兄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关外**组。2018年3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14、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办事处**路**村**号。**街**主任,中共党员。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15、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路**巷**号。河南省西华县**办事处**街**副书记,中共党员。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16、殷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高某甲的弟媳,高某丁的妻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西华县**镇**路**庄**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17、高某癸,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8********,回族,初中文化,系高某甲大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在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2019年08月29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18、凌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高某甲的外甥女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家园**号**单元**室,河南省西华县**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19、程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关外**组。原西华县**办事处**街**成员。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09月05日因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0、高某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4********,回族,本科文化,系高某甲的侄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路**段路**,原西华县**局工勤人员。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1、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2018年3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2、杨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1********,汉族,本科文化,系蒋某甲的妻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庄**组。原**庄行政村**书记。2018年11月10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3、王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221958********,回族,小学,系高某甲的大姐夫,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村203号。2019年08月29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4、田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5********,回族,初中,系高某壬的妻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路**庄**组**号。2019年08月29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5、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庄行政村**庄村**号。2017年2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6、王某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0********,回族,初中,系高某甲的外甥女,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路**区**号。2019年0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7、王某丁,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221985********,回族,初中,系高某甲的外甥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路**段路**号**单元**室。2019年08月29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28、孔某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系高某甲的岳父,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街道办事处,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岗**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29、高某丑,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6********,回族,小学文化,系高某甲的堂兄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关外**组。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0、高某寅,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回族,大专文化,系高某甲的侄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路**段路**南。在西华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中共党员。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因其正在怀孕期间,于2019年6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变更监视居住。

31、高某卯,绰号:高某卯,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街道办事处,住西华县**镇**路**家园,原西华县**局退休职工。2002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2、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庄行政村**村**号。2017年2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日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3、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花园**座**室,住西华县**花园**座**室,西华县**局工作人员。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4、方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回族,初中文化,系高某甲二嫂的弟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岗**村。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5、王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医院**院。2019年0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2月15日因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6、方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7、方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回族,初中文化,系方某甲的侄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镇**小区。2018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8、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路**附**号**小区**号,原西华县**营**行政村**书记。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39、张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路**号,原西华县**局退休职工。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40、李某丙,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居委会**胡同。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1、王某己,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回族,高中文化,系高某甲的外甥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郑州市经开区**路**街**花园。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2、庞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路**号。2019年6月2日因涉嫌伪证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3、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办事处**路**家园。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伪证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4、高某辰,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5********,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关外**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伪证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5、高某巳,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乡**庄。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伪证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6、王某庚,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漯河市召陵区**明珠**单元**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7、何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镇**路**巷**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48、高某午,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镇**庄行政村**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49、夏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乡,住西华县**乡**村。2019年6月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50、方某戊,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77********,回族,大专文化,系方某甲的妹妹,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乡,住河南省西华县**乡**庄行政村**庄村**排**号。2019年10月01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51、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2********,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路**庄**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52、高某未,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68********,回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路**庄**组**号。2019年10月0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53、张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5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镇,住河南省西华县**街道办事处西华县**路**号**单元。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周口市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等5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19年7月16日、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 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高某甲家族人员多、势力大。其于1995年担任**庄村村民组长。早年从事货车运输、经商具有一定的资本积累,在家族中的地位逐步凸显出来。高某甲平时为人强势,处事霸道,在当地逐步树立了恶名。其家族成员仰仗高某甲的庇护、借助高某甲的势力,目无法纪,为非作恶,实施了一系列欺压残害群众的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8月份,高某甲的侄子高某丙因其妹夫赵某乙与冯某甲等人在饭店吃饭时偶发纠纷,便纠集一群年轻人多次到冯某甲家砸门、叫骂、威胁、吵闹,冯某甲的家人听说高某丙是高某甲的侄子,吓得到郑州躲避20多天,直至托人调解、给高某丙拿1万多元钱后才算了结此事。这时,高某甲家族的恶名初显。2006年夏天,高某甲的大哥高某己所骑的摩托车与刘某甲下车时打开的出租车门发生剐蹭,高某己辱骂刘某甲被人劝开后,其弟高某丁带领二三十名家族人员闯入刘某甲家中,殴打刘某甲及其家人,致刘某甲及其妹身上多处受伤,住院治疗。刘某甲的母亲听说打人的是高某甲的家人,在高家同意结清住院医疗费后,没敢再提任何要求,就立即出院了。2006年10月29日晚,高某丙及其家人在西华县奉母路**城吃饭时,因所带的小孩被李某丁的朋友逗哭了。高某丙出来大骂,李某丁给高某丙解释了一下,被高某丙打了两个耳光,李某丁与高某丙发生了撕扯,被人拉开后,高某丙给家人打电话,其叔高某丁便带领二十多人手拿木棍来到饭店,李某丁吓跑,对与李某丁一起吃饭的朱某甲进行殴打,至朱某甲锁骨骨折,牙齿脱落。民警处警后,朱某甲住西华县人民医院治疗。高某丙带领十多个年轻人多次到医院威胁、恐吓朱某甲,并以其金表丢失为由,要求朱某甲赔偿20万元。朱某甲害怕,住院6天便出院回家了。当天晚上有人持铁锤砸朱某甲家的大门,之后又砸门三四次,朱某甲害怕便躲到周口了。在饭店打架后的第二天,高某丙带领二十多人到李某丁的单位(西华县**局**大队)吵闹,寻找、殴打李某丁,李某丁听说后便躲到了广州。半个多月后,李某丁接民警通知回到西华县城关派出所处理此事,中午吃饭时,民警要了一盘大盘鸡,高某丙以为是李某丁点的菜,便将烟头按到盘子里,且往盘子里吐了口痰。晚上民警将李某丁送到县公安局门口离开后,高某丙带人强行将李某丁拉到所开的面包车上,带至**庄村路口,对李某丁毒打一顿。此时,高某甲家族欺压残害群众的本质显露,恶名远扬。

2008年高某甲通过关系进入西华县**关办事处任职,2009年**关办事处拆分五个居委会后,其顺利当选**街居委会书记,后又被选为居委会主任。高某甲安排居委会干部李某甲带人阻止**街工地的工人施工,当开发商找李某甲协商时,李某甲让开发商找高某甲协调,高某甲借机向开发商提出为工地送料、承揽工程的要求,开发商惧怕高某甲势力,只好答应。此时,高某甲利用家族势力及居委会书记的身份,有组织地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进行资本积累。

2010年11月21日,蒋某甲的女儿蒋某丙在西华县城关镇中学上学期间,因不满老师的批评,周日夜里在家中喝药自杀。高某甲便组织高某戊、高某丁等家族人员及蒋某甲、杨某甲等人围堵学校大门,向学校院内扔砖头、土块等物,干扰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在政府出面处理此事过程中,高某甲当众训斥政府工作人员来晚了,在商谈期间,高某甲用水泼向参与调解的副校长。迫于高某甲等人的淫威,学校被迫付给蒋某甲15万元。此事在当地影响恶劣,是由高某甲组织的、有多名团伙成员参与的有组织犯罪,是高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此后,为攫取非法利益,高某甲利用家族势力、居委会权力及自己的恶名,强揽工程,敲诈辖区内开发商的钱财,倒卖居委会土地使用权,垄断辖区居民建房管理权,敲诈建房居民钱财,高价收取居民、商户电费等,谋取大量不法利益;为增强组织势力,高某甲利用自己的非法影响,通过向有关人员打招呼,安排组织成员进入基层组织工作。2011年杨某甲进入**庄居委会工作,2012年任该居委会主任,2015年任支部书记;2012年,高某辛进入**街居委会工作,2018年接高某甲职务任居委会主任;2012年高某壬进入**居委会工作、高某庚进入**居委会工作。至此,高某甲组织势力波及西华县城关镇东关多个基层组织。随着组织势力的增强,高某甲开始有组织地借用合法形势非法敛财。2012年高某甲、孔某乙成立河南**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伙同王某甲、赵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以高于吸储利息2倍、3倍或更高的利息放贷,借用组织势力强行索债,谋取大量非法利益。2014年高某甲、蒋某甲、孔某乙等人合伙注册成立**商砼站,由蒋某甲具体负责经营,蒋某甲借组织势力及高某甲、高某丙的恶名,强行逼迫他人为**商砼站送沙子、石子等,借高某甲恶名及**庄居委会支部书记杨某甲的权利,逼迫**庄的建房居民使用**商砼站的商砼。高某甲安排孔某乙带人强行索要商砼欠款。该商砼站经营至2018年,虽然进行了纳税登记,但未进行纳税申报,逃税705万多元。商砼站的赢利被高某甲、蒋某甲、孔某乙等人私分。在资本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高某甲等人涉足政治领域,2017年,高某甲、蒋某甲利用个人关系和组织势力,均被选为西华县第**届人大代表。在这之前,高某甲的妻子王某甲、侄女高某寅伪造档案材料,分别进入西华县**局、**委工作,高某甲的侄子高某庚、妻弟孔某乙在西华县**局派出所当**警,高某甲的侄子高某丙在西华县**局任**委员,**助理。由于该组织的主要人员(高某甲、蒋某甲)具有县人大代表的身份,部分成员在政府部门任职,拥有一定权力,该组织的犯罪能力、对抗政府管理的能力、干扰行政执法的能力明显增强,先后组织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产经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诬告陷害、逃税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使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势力不断增强,非法影响日益恶劣,逐步形成了以高某甲为首,以蒋某甲、王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孔某乙、高某己、高某丁、高某戊、李某乙、李某甲、高某辛、高某壬为骨干,以高某庚、方某甲、高某癸、殷某甲、凌某甲、程某甲、高某子、陈某甲、高某申(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以高某丑、蒋某乙、王某乙、孔某丙、田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杨某甲、高某寅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组织特征

该组织由家族成员、居委会班子成员、为谋利投靠人员组成,人数较多。高某甲在该组织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家族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高某甲与高某己、高某丁、高某戊、高某乙、高某辛等人商量,并分头按排家族成员实施。高某丙在家族人员实施的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带人威胁冯某甲、殴打敲诈朱某甲、李某丁、砸开李某戊家的大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高某壬仰仗高某甲势力,高利放贷,并多次带人非法拘禁、殴打逾期未还的借款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在居委会班子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中,高某甲安排李某甲去**街工地阻工,按排李某乙高价收取**街居民电费,平时高某甲安排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阻止辖区居民建房,敲诈建房居民的钱财。李某乙、李某甲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蒋某甲于1993年投靠高某甲,后与高某甲合伙经商,2014年与高某甲等人合伙开办商砼站,并负责商砼站的经营,其借助高某甲势力,强迫别人给他送料,强行销料,是高某甲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要帮手之一,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高某甲的妻子王某甲是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帮手,掌管着高某甲的财产,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高某甲的妻弟孔某乙帮助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外放贷,在与高某甲、蒋某甲合伙经营**商砼站期间,根据高某甲的安排,强行索债,是高某甲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要帮手之一,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明确,且基本固定。

方某甲、高某子、高某庚、殷某甲、高某癸、凌某甲、程某甲、高某申(另案处理)、陈某甲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积极参与该组织的重大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积极参加者。

王某乙、孔某丙、蒋某乙、高某丑、田某甲、王某丁、王某丙、杨某甲、高某寅听从高某甲及其骨干成员的安排,或借高某甲势力欺压残害群众,是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层次清晰,

在该组织内,高某甲说话必须听、有麻烦找高某甲出面协调已形成约定俗成的规矩。高某甲能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瑞,也善于用物质利益笼络人心,该组织相对稳定。

(2)经济特征   

高某甲利用组织势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部分用于笼络组织成员。2011年,高某甲指使李某乙、李某甲等人从开发商处接管**街居民电费收取权,高价收取**街居民、商户的电费,并且采取每用10度电加一度电的方法多收电费。至2019年4月份,高某甲等人多收居民电费180万元,部分分给居委会班子成员。2012年,高某甲为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以孔某乙的名义成立河南**公司西华分公司,在孔某乙、王某甲、赵某甲等人帮助下,以月息1.5%的利率非法吸收公从存款3137.89万元,而后以月息3分至5分不等利率贷出,借款人知道高某甲的恶名,不敢赖帐,对实在没钱还的,高某甲按排孔某乙等人采取强扣抵押物,威胁恐吓、聚众滋扰等方法强索借款。经司法会计审计,高某甲等人非法放贷获利506.73万元。2011年和2013年,在高某甲把持**街居委会权利后,通过程某甲等人做工作,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开发房产获利上百万元;2010年至2012年,高某甲安排李某甲带人阻止**街工地施工,向开发商强索12万元。高某甲安排居委会成员李某甲、李某乙、程某甲等控制居民建房,敲诈居民建房罚款共计23.5万元。高某甲组织高某戊、高某卯帮人摆平事端获取佣金10万元,分给高某戊2万、高某卯3万。2014年,高某甲与蒋某甲、孔某乙等人合伙经营商砼站赢利上千万元,在商砼站里非法经营柴油获利约10万元。

其组织成员借助高某甲的恶名,强取豪夺,敲诈勒索,疯狂谋利。如高某甲的大姐高某癸殴打高某酉的员工后,还装病住院,敲诈高某酉1.3万元;高某甲的五弟高某丁的妻子殴打了高某戌后,还以打架时金镯丢失向其索要5000元;高某丙在与李某丁发生撕扯后,以金表丢失为由向李某丁索要20万元,因李某丁没有钱未给他;高某甲的妻子王某甲以杜某甲给高某甲的相好胡某甲谈对相时花胡某甲的钱为由,伙同高某甲、蒋某甲向杜某甲强索1万元。高某甲的生意合伙人蒋某甲借助高某甲的恶名向学校强索15万元,高某甲的二哥高某亥的家属借高某甲的势力向李某戊等人索赔100万元。高某甲的堂弟高某辛伙同高某乙承包女娲广场摊位租用、收费权获利40多万元。高某甲的堂弟高某壬通过高息放贷,强行索债获利。高某甲的居委会班子成员李某乙、李某甲通过垄断辖区居民房屋装修材料上楼权获利等。

该组织的经济特征是,高某甲组织部分成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量聚敛钱财;而组织成员借助高某甲恶名追逐利益。形成以高某甲组织谋利为主,组织内成员多渠道获利为辅的局面。组织内财产虽为个人控制,但总量较大,由于有着共同利益,随时能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截止2019年10月20日,查实该组织主要成员财产3053.5万元,已追缴215.472万元,查封厂房1处,房产9处,车辆3辆,保险6单。

(3)行为特征

由于高某甲家族势力大,其家族成员骄横成性,遇事不依法解决,而靠武力解决。因偶发纠纷,就能纠集十几人、几十人殴打对方,打了对方之后,还想法讹诈对方钱财。群众既恨又怕。如2006年高某丙与李某丁在饭店偶发撕扯,便纠集家族二三十人持械将与李某丁一起吃饭的朱某甲毒打一顿,致其锁骨骨折,朱某甲住院后,还到医院威胁、恐吓朱某甲,并以打架时金表丢失为由,要求朱某甲赔偿其20万元钱。2010年殷某甲在从事客运期间,因对同行高某戌不满,伙同高某戊、高某未将高某戌打伤,且以打架时金鋾丢失为名敲诈高某戌5000元钱。2014年高某癸因其公司员工高某A跳槽到高某酉公司工作,便带人到高某酉的公司殴打高某A,砸毁高某酉公司的门窗及吊顶后,还以生病为由敲诈高某酉13000元钱。该组织成员以打开路,若有不服的,便纠集众多家族人员殴打对方,出了问题,再由高某甲出面解决。所以群众说,高某甲家的人个个厉害,都不敢惹。由于高某甲家族打出了恶名,也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群众对高某甲家的事,也都避让三分。所以高某甲组织成员在实施侵害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时,群众大多不敢反抗,该组织成员也就越来越狂,先后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40起,前期暴力性明显,后期主要是利用其恶名,有时采取聚众闹事等软暴力手段,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4)危害性特征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把持居委会组织,干扰破坏基层政权,垄断居委会土地资源,控制居民建房,强揽工程送料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影响。

一是利用宗族势力,把持居委会组织。高某甲原为**庄村**组组长,在其得知东关办事处要拆分为5个居委会后,于2008年利用与当时的书记高某某的关系,进入**办事处当副主任,2009年**办事处拆分后,其顺利当选为**街居委会书记,通过调整班子,排除异己,很快控制了居委会组织。从而控制了本居委会居民建房罚款,垄断了本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二是欺压残害群众,多名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高某甲安排居委会人员高价收取本辖区居民电费后私分,辖区居民不敢控告;以城建监察不让建房为由,私自收取居民建房罚款,建房居民不敢控告。强行买入李某己等人的26亩自留地后,高价卖出谋利,李某己等人不敢控告。高某癸、王某乙等人跑到高某酉店内殴打工作人员后,又敲诈高某酉1.3万元,高某酉不敢报警等。高某甲团伙恶名远扬,已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被欺负的群众只能忍气吞声,避而远之。

三是对一定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在高某甲、蒋某甲经营西华**商砼站期间,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强逼陈某乙给他们送沙子。逼迫**庄建房居民使用蒋某甲的商砼,否则不准建房。

四是插手民间纠纷,在西华县城造成恶劣影响。张某乙开发西华县建设路**医院**房时与四邻有纠纷,雇请高某甲出面解决,高某甲派高某卯、高某戊为其摆平事端,收取好处费10万元;蒋某甲女儿在上学期间,周未在家喝药自杀,高某甲组织多人在学校门前闹事,向学校施压,帮助蒋某甲索要赔偿款15万元。

五是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在西华县城造成恶劣影响。2010年**大街**期工程施工期间,高某甲指使居委会干部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以达到强行向施工工地送料的目的。2017年2月份,蒋某甲组织蒋某乙等人围堵**企业大门12天,不让车辆进出,使公司生产受到严重影响,造成损失786991.16元。

六是干扰政府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在西华县城造成恶劣影响。西华县城建监察部门查处**居委会内的违法建筑时,高某甲多次到现场威胁、辱骂查处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执法,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威信

(二)敲诈勒索罪(6起)

1、2012年,在**大街**期、**期开发期间,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等人利用其恶名及居委会干部的身份,不再向工地送料,直接向开发商索要建筑面积每平方40元的补偿款,开发商因害怕其阻挠施工,被迫给其12万元。

2、被告人高某甲带领或指使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程某甲等人以建房手续不全为由阻止辖区群众建房,辖区群众迫于高某甲等人的淫威,被迫给高某甲等人送物送钱。

(1)2012年高某B、高某C等十户居民在**大街建房时,被高某甲等人阻止停建两年,十户居民惧怕高某甲势力,为得到高某甲允许,每户兑2万元共20万元交给高某甲后,房屋才得以建成。2018年西华县纪委查处高某甲违纪违法案件时,高某甲将20万元钱退还给十户居民。

(2)2016年7月份,夏某乙因儿子结婚盖新房,找高某甲提出建房要求,高某甲不同意。夏某乙慑于高某甲的恶名,通过他人给高某甲送2万元钱后,高某甲才准许其盖房。

(3)2015年春节后,许某甲家旧房翻新,请熊某乙找高某甲协调,并送给高某甲两条中华烟,高某甲收烟后答应先去现场看看再说,许某甲多次找高某甲看现场,高某甲以城建监察大队查得严为由推托不去。许某甲又找高某D去给高某甲协调,高某D让给高某甲送两万元钱,许某甲又找居委会干部李某乙求情,李某乙给高某甲汇报后让许某甲给居委会交15000元钱,许某甲无奈交15000钱后,房子才得以翻建。

(4)2013年7月份,西华县公安局民警陈某乙因儿子结婚翻盖新房,高某甲安排程某甲多次到建房现场收钱,并阻挠施工。因陈某乙不愿交钱,高某甲领着程某甲去收钱,陈某乙让办事处书记、主任找高某甲说情,高某甲不同意,仍逼着陈某乙交钱,陈某乙妻子王某辛害怕高某甲势力,交给程某甲500元钱后,高某甲才不再阻止施工,房子顺利建成。

(5)2015年春天,西华县城关镇友谊村居民薛某甲通过正常手续进行危房翻新,正在施工时,高某甲以未经他允许为由阻止施工,薛某甲与妻哥李某己商量后,给高某甲送去价值2000元的礼品后,房子才顺利建成。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甲的女儿蒋某丙在西华县城关镇中学上学期间,因不满老师的批评,周日夜里在家中喝药自杀。被告人高某甲得知后,组织被告人高某戊、高某丁等家族人员及蒋某甲、杨某甲等**庄的众多人员围堵学校大门,向学校园内扔砖头、土块等物,并强行冲开学校大门,在校园内大声谩骂、哭闹,严重破坏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此事时,高某甲当众斥责工作人员来晚了;在政府组织商谈期间,高某甲用水泼向参与商谈的副校长。迫于高某甲等人的淫威,学校被迫支付蒋某甲夫妇15万元。

(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4年4月11日晚,高某亥与李某戊喝酒时发生争吵,因重症心脏病发作死亡后,2014年4月14日,为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处理李某戊。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告人高某己、方某甲、高某乙、高某戊、高某丁等人在方某甲家商议后、便纠集被告人高某辛、高某丙、高某庚、高某癸、王某甲、王某乙、高某子、高某寅、凌某甲、高某丑、高某壬、殷某甲、田某甲、王某丁、王某丙及亲戚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等几十人,头戴白帽,跟随载有高某亥尸体的面包车,沿昆山路、箕子台路到达西华县公安局,不听保安劝阻,强行冲进公安局院内,将装有高某亥尸体的经匣放在公安局大门口通道内,在公安局院内大吵大闹,辱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致使执法车辆无法进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严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寻衅滋事罪(9起)

1、2017年5月27日16时许,因吕某甲不能按期归还450万元的高息借款,被告人高某甲便组织被告人孔某乙、孔某丙、蒋某甲、蒋某乙等人将位于西华县迟营路口吕某甲租用给**石化经营的加油站用绳子围堵,不准车辆进站加油,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并告知有纠纷到法院起诉。高某甲、蒋某甲等人对民警劝告置之不理,孔某乙、蒋某乙、孔某丙继续围堵加油站,时间长达一个多月,造成**石化损失约6万元。

2、2014年夏季的一天,身为西华县**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凌某甲与队员一起在女娲广场执法清理摊贩时,与商户冯某乙发生纠纷。凌某甲便向其妻子被告人王某丙求援、王某丙通知其妹被告人王某丁及其母亲被告人高某乙到场,王某丙、王某丁、高某乙为维护高家利益,树立高家权威,辱骂、殴打冯某乙并致其受伤。派出所出警民警制止后,冯某乙住院治疗,王某丁、王某丙也住进了医院,并要求冯某乙赔偿。冯某乙因惧怕高家势力,赔偿高某乙等人现金1万元,并把王某丙和王某丁的住院费结清。本案立案侦查后,王某丙退还冯某乙1万元。

3、2012年,被告人张某乙与刘某乙、刘某丙合伙开发西华县建设路老中医院**房产时,因与附近村民有纠纷,不能正常施工,张某乙听说被告人高某甲的威名后,雇请高某甲帮忙解决,并给其10万元好处费。高某甲安排被告人高某卯(高某卯)、高某戊处理此事。在张某乙等人向已挖好的地基浇筑混凝土时,陈某丙家属、郭某甲夫妇因其门前的路被挖断,影响出行,便跳入地基内阻止施工。高某卯、高某戊组织多人威胁、辱骂陈某丙、郭某甲及其家人,高某戊还用混凝土喷头向陈某丙及其儿媳和郭某甲的妻子身上喷射混凝土,后来强行将他们拉出地基。群众看到高某戊等人“来硬的”,再无人敢阻止施工。

4、2015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壬在乔某甲任支部书记的**路居委会换届选举时落选,本人也向乔某甲表示不愿再干居委会工作。高某壬的亲哥被告人高某辛知道此事后,打电话质问并辱骂乔某甲,乔某甲将此事汇报给**办事处李某庚书记,李某庚组织双方调解,并约被告人高某甲参加。高某辛向乔某甲道歉后,高某甲直接站起来质问乔某甲为啥把他兄弟高某壬选掉?为啥不进行第二次选举?并开始辱骂,与乔某甲发生的撕扯,被在场人员劝阻,高某甲衣服被扯烂。高某甲立即给其妻子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叫人,不到十分钟,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乙、田某甲及高某壬等人赶到办事处办公楼内大声辱骂乔某甲。乔某甲躲在郑某甲的办公室内不敢出来。一个多小时后,在出警民警的一再劝说下,高某甲领人离开。乔某甲因恐吓过度,到医院治疗,后害怕高某甲找事,到郑州躲了一个多星期,待事情调解后,才回到西华,一个多月后才敢上班。

5、2014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癸经营**物流公司里的员工高某A因嫌工资低跳槽到高某酉经营的方圆物流公司工作。高某癸不满,伙同其丈夫被告人王某乙、带领其女儿被告人王某己、王某壬(另案处理)、高某E(在逃)等人到高某酉公司内辱骂、殴打高某A。方圆物流公司老板高某酉回来后,被告人高某庚赶到,辱骂、威胁高某酉,并要动手打高某酉,高某酉躲开后,高某庚将方圆物流公司会计室的门、吊顶砸毁。派出所出警后,予以制止。

高某癸辱骂、殴打高某酉及其工人后,高某癸称病倒地。第二天,王某乙等人以高某癸受伤住院为由,堵住**物流公司大门不让营业,被告人高某乙与高某癸等人商议后,给高某酉要13000元。高某酉害怕高家势力,被迫给高某癸、王某乙13000元。

6、2013年,被告人高某甲与西华县城关镇**行政村的女孩胡某甲认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高某甲为帮胡某甲谋利,利用自己的恶名和影响力,与胡某甲一起向西华县部分乡镇党委、政府推销泸州老窖系列酒,并要求及时付账,获利六万余元。后胡某甲与杜某甲谈对象被高某甲发现。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高某甲伙同被告人蒋某甲、王某甲开车来到西华县清华路上**KTV内,三人将胡某甲强行拉上车,带到安某甲在西华县城南一处工地的彩钢房内,高某甲、王某甲向胡某甲逼要卖酒的钱,并对胡某甲殴打、恐吓、威胁、羞辱、嘲弄,时间长达四个小时左右。期间,高某甲、蒋某甲驾车在西华县人民路**KTV附近将杜某甲带到安某甲工地,以杜某甲与胡某甲谈朋友花胡某甲的钱为由,殴打、威胁杜某甲,并让其拿2万元钱,杜某甲害怕,在找其叔杜某乙求情后,被迫给高某甲、王某甲1万元钱。

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乙多次到胡某甲家中威胁、辱骂胡某甲及其家人,逼迫胡某甲的家人还钱。胡某甲知道后,努力在外打工,挣钱后除留下最低生活费用外,其余寄给家人再转给王某甲、高某乙。

7、2017年3月,张某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借被告人高某甲40万元高利贷,并如约归还本息后,在最后剩10万元时,不能如期还款。高某甲安排被告人孔某乙找张某丙要钱,孔某乙带人到**高铁工地,将正在作业的张某丙的挖掘机强行拉到西华县**商砼站扣押一个多月,直至张某丙筹钱还完款后才放行。因张某丙工地上的活没干够整月就走了,耽误了工期,工地上工钱没有要回来;因张某丙的挖掘机系分期付款在郑州购买的,挖掘机销售公司因张某丙一个月未付分期,来人把挖掘机拉走了,张某丙又花了3万多元将车要回。张某丙前后共损失约12万元。

8、2017年10月份,李某戊的弟弟李某辛看到有人在自己地里施工,随上前阻止,被告人高某甲到现场后,照李某辛脸上就是一巴掌,并说“我哥(高某亥死亡)那事我早就想打你了”。李某辛不敢吭声就走了。

9、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高某庚在西华女娲广场东侧人民医院北院停车场停车时与车场管理人员田某乙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推搡。田某乙的同事王谋子、郭某乙、方某戊跑过去查问情况时,高某庚依仗高家势力,从自己车的后备箱里拿着千斤顶,将王谋子头部砸伤,手部、腿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谋子伤情为轻微伤。第二天高某庚为显示高家势力,树立非法权威,开一辆中巴车将停车场堵住,不让营业,王谋子等人害怕高家势力,在派出所主持调解时,不敢要求伤害赔偿,双方互相不包赔损失。

(六)强迫交易罪(4起)

1、2014年左右,西华至周口班车为扭亏为盈,合班共同经营。被告人高某丁、殷某甲经营的班车不愿参与合班,并依仗家族势力,多次扰乱合班车辆的排班秩序,合班车参股人员害怕高某丁及其家族势力,为避免与高某丁发生矛盾,顺利经营客运生意,商量把高某丁、殷某甲车辆买回来,高某丁夫妇要价130万元,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合班车参股人员接受不了。此后高某丁夫妇为确立高家强势地位,纠集高某乙、高某壬等人辱骂合班司机、强行加线、拦截车辆、争抢客源。合班车参股人员只好再找高某丁夫妇商量买车,无奈之下,才以72万元的价格将市场价值20多万元的客车买下,高某丁夫妇又提出给现金12万,余下60万算作入股。合班车主本不想让其加入,无奈答应。

2、2011年**大街开发后期,被告人高某甲以**街居委会的名义从开发商手中接过**街居民的电费收取权,指使居委会成员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高价收取电费,并以不交电费就停电来威胁用电户。用电户迫于高某甲的势力,不得不交高价电费。从2011年至2019年期间内,高某甲等人共多收电费180余万元,并将其中的部分分给居委会班子成员。

3、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等人合伙经营**商砼站期间,蒋某甲借助高某甲的势力,于2015年2月22 日伙同被告人高某庚强行将陈某乙组织的从漯河至西华运输沙石料的的车队拦停,并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逼迫陈某乙等人往蒋某甲的商砼站运送沙石料,之后拖欠货款不给。陈某乙经济难以为继,就悄悄安排部分车辆为其他商砼站送料,以获得收入,维持车队运营。蒋某甲发现后,纠集高某庚等人,拦截、殴打、恐吓为其他商砼站送料的司机。陈某乙害怕,就一直给蒋某甲的商砼站送料。至2018年10月份,蒋某甲共欠陈某乙等人料款180余万元,造成陈某乙等人家庭生活困难。有的家人生病无钱医治,有的卖车为了生存。陈某乙春节前为给工人要工资,曾给蒋某甲下跪。因为陈某乙听过蒋某甲讲高某甲的二哥高某亥与李某戊喝酒死亡后,敲诈李某戊等人100万,又将李某戊判刑之事,始终未敢报警求助。

4、2016年、2017年,被告人高某辛通过西华县**局承包了女娲广场春节期间经营摊位的租用、收费和管理。高某辛雇请被告人高某乙帮忙管理,高某辛、高某乙利用家族势力,在**局执法人员被告人凌某甲等人的配合下,高价收取摊位费和管理费用,否则不能进场经营。商户害怕高某辛、高某乙家族势力,不得不向高某辛等人交纳高额费用。高某辛、高某乙每年除去向**局交的18万元的承包费外,可挣20多万。此事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扩大了高某甲家族的非法影响。

(七)非法拘禁罪(6起)

1、被告人高某甲发现胡某甲与杜某甲谈对象后,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伙同被告人蒋某甲、王某甲开车来到西华县清华路上**KTV内,三人将胡某甲强行拉上车,带到安某甲在西华县城南一处工地的彩钢房内,高某甲、王某甲向胡某甲逼要卖酒的钱,并对胡某甲殴打、恐吓、威胁、羞辱、嘲弄,非法拘禁胡某甲约四个小时。

2、2017年7月11日上午11时许,因宗某甲欠**商砼站的商砼款,被告人高某甲、蒋某甲伙同孔某乙在西华县政府看见向政府讨要工程款的宗某甲,逼迫其驾车到**商砼站,控制其车辆,看管其不让离开,威胁、逼迫其打电话借钱还款,宗某甲报警后,出警民警告诉高某甲等人经济问题可走诉讼途径,不准非法拘禁。高某甲不听,不还钱不让宗某甲走,宗某甲无耐,求救于西华县**院院长高某F,在高某F说情下,宗某甲向高某甲打一40万元的借条,并由高某F担保,才让宗某甲离开。此时已是晚上23时许。

3、2013年3月份,李某壬向被告人高某壬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3分,借款期限3个月。2013年6月份,李某壬未能如期还款。高某壬仰仗高某甲势力,为树立非法权威,电话通知李某壬到西华县**宾馆一房间内,威胁、逼迫李某壬还钱,并指使被告人高某申(另案处理)、陈某甲等人殴打李某壬。高某壬还规定从当天起借款利息涨到5分,要求当天必须付一个月利息5万元,逼着李某壬打电话借钱。李某壬打电话向良某甲借钱,没借来。高某壬、高某申、陈某甲押着李某壬去找李某壬的朋友李某癸借钱,李某癸发现不对劲没有借钱给李某壬。李某壬无奈给其儿子李某子打电话让筹钱,李某子通过各种方法筹款5万元交给高某壬后,高某壬才放走李某壬,拘禁时间长达8个多小时。

4、2017年初,朱某乙通过赵某丙向被告人高某壬借款3万元,月息3分,借款期限三个月。朱某乙未能如期还款,高某壬仰仗高某甲势力,为树立非法权威,带领被告人高某申(另案处理)、陈某甲驾车到朱某乙的单位西华县人民医院,把朱某乙带到西华县温哥华大酒店西一凉亭内,高某申、陈某甲在凉亭外围站着,高某壬向朱某乙索要欠款,因朱某乙没钱,高某壬殴打、威胁朱某乙,看朱某乙实在没有钱,才把朱某乙放走,时间持续一个多小时。

5、2017年6月4日,因张某丙欠钱未还,被告人高某壬(已判刑)借助高某甲势力,为树立非法权威,带领被告人高某申(已判刑)、陈某甲(已判刑)、王某丑(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车将张某丙拉到西华县凯鸿鞋厂对面一个院内对张某丙实施殴打、辱骂,限制其人身自由2个小时左右。

6、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高某壬(已判刑)借助高某甲势力,为树立非法权威,带领被告人高某申(已判刑)、陈某甲(已判刑)、王某丑(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车将张某丙拉至西华县南关空地里对张某丙实施殴打、辱骂,限制其人身自由2个小时左右。

(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年4月11日晚,高某亥与李某戊酒后发生争吵,因重症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高某甲不依法解决问题,与被告人高某己、高某乙、方某甲、高某戊、高某丁、高某辛等人商议后,决定将高某亥的经匣抬到李某戊家去。被告人高某丙、高某庚、王某戊、方某乙、方某丙等人到位于西华县城关镇兴华路西头路**房与住所合一的李某戊家中,用铁锤、撬棍等工具将李某戊家的大门打开,伙同其他家族、宗族人员及亲戚被告人高某子、高某寅、高某癸、王某甲、王某乙、凌某甲、方某丁、高某丑、高某壬、殷某甲、田某甲、王某丁、王某丙、方某戊等人将经匣放在李某戊家门口,并悬挂写有“杀人偿命”白布条幅,搭设灵棚,在李某戊家哭闹,时间长达五天左右。李某戊因害怕高某甲家势力,全家躲了起来,严重影响李某戊家人的正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

(九)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14年4月12日,在高某亥与李某戊事发的第二天,为制造声势,扩大影响,以向政府施压,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高某己、高某丁、高某戊、高某乙、高某丙、高某辛组织家族成员及亲戚高某庚、高某寅、凌某甲、高某子、高某癸、王某乙、高某丑、高某壬、殷某甲、方某乙、方某丙 、方某丁、方某戊、王某戊等人用中巴车、轿车、绳子、条幅等将李某戊家门前的西华县城内主要干道兴华路堵住四、五天,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孔某乙在西华县人民路**段成立河南**公司西华分公司,高某甲安排孔某乙为公司法人代表,之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等人未经金融部门许可,向社会公众37人非法吸收存款3137.89万元,而后高息贷出4345.00万元,获利计506.73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十一)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蒋某甲、张某甲分别承建了**厂的部分工程,**厂的老板高某G欠蒋某甲工程款186万元,欠张某甲160多万元。因经营不善,高某G的**厂宣告破产,西华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由葛海涛租用**厂成立了**有限公司,年租金100万元,转入西华法院。张某甲与蒋某甲电话沟通后,伙同被告人李某丙、蒋某乙、高某午等多人,在明知**有限公司已不属高某G经营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起,打着索要工程款的幌子,采取铁链索锁门、轿车堵门、悬挂条幅等方式围堵公司两个进出大门,不让拉原料、成品的车辆进出,时间长达12天。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销售,造成损失786991.16元。在围堵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出警予以制止,蒋某甲等人依仗高某甲势力,不予理会。在围堵期间,西华县华信化工有限公司的一辆送料车被堵在院内,经向高某甲求情,高某甲安排蒋某甲将车放行。

(十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起)

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程某甲的帮助下,以110万的低价从程某甲所在的十一组的11户居民中强行购得位于西华县城关镇**大街南、和谐路东、人民路北的一片7.3亩住宅用地,将该宗土地划分为14处宅基地,之后以每处宅基地10万至13.7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利60多万元以上。

2、2013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身恶名和**街居委会书记的身份,通过居民代表李某己、李某丑做工作,以每分4.33万元低价,强行从12组的居民中购买自留地共计26.46亩。部分土地用于与他人合伙建房出售获利,其余土地划分为宅基地出售获利。

(十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4年,被告人吴某甲、蒋某甲等人商议后,要在西华县城关镇**庄村建一商砼站,向蒋某甲的妻子、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杨某甲说明后,杨某甲帮助吴某甲、蒋某甲在该村先后租了约24.642亩农用地,在商砼站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杨某乙、孔某乙先后入伙,五人每人出资60万元共300余万元建设、经营商砼站,造成所租用的24.642亩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十四)妨害公务罪(2起)

1、2016年,西华县住建监察大队在和谐路北向南大约200米路西,正在对一户居民的违章建房进行制止,房主请被告人高某甲出面协调,高某甲到场后,直接辱骂住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迫于高某甲的淫威,停止正常执法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2017年前后的一天下午,西华县城建监察大队在教育大道转盘西南角对一处违章建房进行制止时,房主贾某甲与执法队员发生撕扯,贾某甲电话请被告人高某甲出面,高某甲到场后辱骂监察执法队员、往执法车上撒尿,使正当执法活动无法进行,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五)妨害作证罪

2014年4月11日,高某亥与李某戊酒后发生争吵、因重症心赃病发作死亡后,经政府调解,李某戊等人赔偿高某亥家属100万元,高某亥的家人被告人方某甲、高某子、高某庚仍不罢休,借助高家势力,为树立强势地位,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明知李某戊和高某亥没有互相推搡、拉扯行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指使现场证人庞某甲、熊某甲、高某辰、高某巳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庞某甲、熊某甲、高某辰、高某巳害怕高家势力,按方某甲的要求分别于2014年4月16日、2014年8月2日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李某戊和高某亥有互相推搡、拉扯行为。方某甲于2014年8月28日捏造李某戊殴打高某亥致死的事实,向西华县公安局告发,西华县公安局通过侦查,没有发现李某戊殴打高某亥的事实,不予立案,方某甲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复议申请,公安局于2014年9月2日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方某甲组织众多家族人员到公安机关辱骂、哄闹,威胁办案人员立案追究李某戊的刑事责任,并于2014年9月26日向西华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西华县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3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于2014年10月30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西华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日对高某亥死亡案立案侦查,至此,李某戊进入刑事追诉程序。2017年8月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据庞某甲、熊某甲、高某辰、高某巳的虚假证言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戊有期徒刑一年。

(十六)非法经营罪

2015年,被告人高某甲、蒋某甲在经营**商砼站期间,为最大限度地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商砼站内购买贮油、加油机设备,非法经营柴油,并强迫给其运送沙石的车辆在其站内加柴油,经蒋某甲统计,非法经营柴油数额共50多万元,其中向漯河陈某乙车队加油67020元。

(十七)逃税罪

2014年6月22日以来,被告人蒋某甲与高某甲、孔某乙等人合伙在西华县成立**砼业有限公司,并具体负责公司经营。2014年8月1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在之后的公司经营期间,蒋某甲于2018年5月28日交纳耕地占用税250000.08元。至2018年10月31日,蒋某甲采取不申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共7053287.59元,占总税款的96.57688%。2019年7月16日周口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蒋某甲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处不缴税款的2.5倍罚款,计17633219.55元。蒋某甲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缴税款,并未接受行政处罚。周口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于2019年7月31日将此涉税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八)违法事实

2013年左右,被告人高某甲安排居委会委员被告人李某乙与李五合伙将**大街有限公司开发后预留的空地占用,建储藏室21间。李五分走七间,高某甲将剩余的14间储藏室部分销售后,无偿分给居委会李某乙、李某甲、程某甲、高某H、高某辛等班子成员,上述人员或使用或出售。

个人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5起)

1、2004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丙因其妹夫赵某乙在西华县城西关吃饭时与冯某甲(又名冯某甲)及其同学发生了推搡行为,便纠集一群年轻人多次到冯某甲家,采取砸门、叫骂、吵闹的方法威胁其家人,并要求赔钱,冯某甲及其母亲害怕高家势力,一直在郑州躲避。直到20多天后,冯某甲及其同学家通过中间人各给高某丙拿1万多元钱后,才算结束。

2、2006年夏天,被告人高某己骑摩托车经过西华县城青龙岗时,摩托车与刘某甲下车时打开的出租车门发生剐蹭,高某己辱骂刘某甲并与刘某甲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刘某甲及其家人回到家中。高某己伙同被告人高某丁纠集宗族人员二三十人闯入刘某甲家,按住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丁,并揪住其刘某丁的头发让他看着,对刘某甲及其妹刘某戊进行殴打,致二人身上多处青紫瘀血,住院治疗。事后,高某己的家人出面调解,刘某甲的父母害怕高家势力,在高家结清住院的医疗费后,没敢再提任何要求,就立即出院了。

3、2006年10月29日,被告人高某丙及其家人在西华县奉母路**城吃饭时,因同在该饭店吃饭的张某丁抱了一下高某丙家人带的小孩,小孩哭了。高某丙出来大骂,与张某丁一起吃饭的李某丁给高某丙解释了一下,被高某丙打了两耳光,李某丁与高某丙发生了撕扯,被人拉开后,高某丙打电话叫人,被告人高某丁便带领二十多个人手拿木棍来到饭店,李某丁、张某丁等人吓跑了,与李某丁一起吃饭的朱某甲因喝多酒没有走。高某丙、高某丁等人对朱某甲进行殴打,至其锁骨骨折,牙齿脱落一颗、松动一颗。经派出所民警处理后,朱某甲到西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高某丙带领十多个年轻人多次到医院威胁、恐吓朱某甲,并以其金表丢失为由,要求朱某甲赔偿20万元。朱某甲害怕,住院6天便出院回家了。当天晚上,从一辆遮挡车牌的面包车上下来多人持铁锤砸朱某甲家的大门,两三分钟后离开。这样砸门事件连续发生三四次,朱某甲害怕便躲到周口了。朱某甲被打的第二天,高某丙带二十多人到李某丁的单位(水利局监察大队)闹事,扬言要弄死李某丁,李某丁听说后躲到广州去了。半个多月后,李某丁接民警通知回到派出所协商处理此事,中午吃饭时,公安民警点一盘大盘鸡,高某丙看到后,以为是李某丁吃的饭,便将烟头按到盘子里,且往盘子里吐了口痰。

高某丙以打架时其金表丢失为由,要求李某丁赔偿其28万元,李某丁因未见其金表,也没有那么多钱,不愿赔偿高某丙,在派出所未调解成。派出所拟对李某丁作治安处罚,因没有违法事实上级未批准,民警将李某丁送到派出所门口,已是晚上了,李某丁下警车后,高某丙带人强行将李某丁拉到所开的面包车上,带至**庄村路口,对李某丁进行殴打。李某丁被打伤后,不敢在西华县医院治疗,躲到周口在小诊所治疗。两年半之后,公安民警给高某丙说现在全国打黑,李某丁准备告你涉黑,高某丙才不再找李某丁的麻烦。

4、2010年5月份的一天,经营西华至周口客运班线的被告人殷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戊、高某未等人,在周口客运站借故辱骂、殴打同行高某戌。高某戌被打伤后,不敢再拉客人,空车回到西华家中,养伤几天准备出车时,听其他司机说“高某丁、殷某甲放话了,准备见你一次打一次”。高某戌害怕,与丈夫商量后,通过关系找到高某甲协调,最后高某丁、殷某甲以打架时金镯子丢失为由,让高某戌赔偿5000元钱。

5、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丁、殷某甲为争抢客源,强行将自己的营运客车停到高某J的营运客车前面,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高某丁、殷某甲两人用皮带、拳脚把高某J打伤。高某J报警后,被告人高某甲、高某戊到派出所协调此事,派出所拖着不处理,并让高某甲去找高某J和解,高某甲只认包赔医疗费,其他不赔偿。迫于高某甲家族势力,高某J无奈同意和解。

(二)强迫交易罪

2009年**大街二期开发期间,时任**街居委会书记兼主任的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等人商议后,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带人去建设工地阻止施工,李某甲自己或带领被告人李某乙、程某甲等人借故阻挠工程施工,开发商找李某甲协调时,李某甲让开发商找高某甲沟通,高某甲借机向开发商提出往工地送料的要求,开发商无奈同意。高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等六人向工地送沙子、石子等建筑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约10%,共赢利约12万元,高某甲与李某甲、张某丙等六人平分。

(三)伪证罪

2014年4月11日,高某亥和李某戊酒后发生争吵,后因重症心病发作医治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庞某甲、熊某甲、高某辰、高某巳在高某亥妻子方某甲、高某子、高某庚等人威逼下,明知李某戊和高某亥之间没有推搡、拉扯行为,分别于2014年4月16日、2014年8月2日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说李某戊和高某亥有互相推搡、拉扯行为,致使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据四被告人的虚假证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戊有期徒刑一年。

(四)窝藏罪(3起)

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夏某甲明知高某丁涉嫌高某甲涉黑案,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查,还基于朋友意气,安排高某丁藏其家及亲戚家中,并管吃住。春节前高某丁因怕被人发现,自己躲到西华县电子小镇小区,夏某甲还为其送吃的。直到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找到夏某甲,夏某甲配合公安机将高某丁抓获。

2、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庚明显发现来其家走亲戚的高某戊行为反常,可能被公安机关追查,仍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办理手机卡,帮助购买烟酒等消费品。直到2019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高某戊抓获。

3、2018年11月份,高某乙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来到被告人何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九江镇打工处暂住两月后离开。2019年2月份,西华县公安局民警找到何某甲,明确告诉何某甲“高某乙是网上逃犯,如果再见到他要及时报警”。2019年3月分,高某乙又到何某甲处躲避,何某甲为高某乙提供食宿,直到2019年8月份公安机关将高某乙抓获。

(五)重婚罪

1993年左右,被告人高某甲和贾某乙结婚并生育一子高某K,当时未进行婚姻登记,直至2007年2月12日,二人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7年2月9日二人登记离婚。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高某甲有配偶还于2004年以夫妻名义与高某甲生活至今。高某甲与贾某乙的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甲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与王某甲生育两子。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高某甲、蒋某甲合伙经营造纸厂期间,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危险标识不落实,事故防范不到位,于2006年4月12日下午,发生了所雇佣的西华籍工人赵某丁、南阳籍工人杨某在打井作业时,因打井杆触碰高压线致二人死亡、帮忙的贾某丙受伤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组织调解下,高某甲与蒋某甲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其中赔偿赵某丁家属14万元,支付现金9万元,打5万元的欠条。赵某丁家属多次找高某甲、蒋某甲要5万元欠款,二人不给。赵某丁家属迫于高某甲、蒋某甲等人恶名,怕引来麻烦,遂放弃讨要。

被告人夏某甲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某丁,具有立功行为;方某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

2、证人杜某乙、安某乙、胡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杜某甲、夏某乙、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蒋某甲、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书;

6、视听资料:破坏生产经营罪光盘1张、非法侵入住宅罪光盘1张

7、勘验笔录:西华县国土资源局勘测报告;

8、辨认笔录10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高某乙、李某乙、李某甲、方某甲、高某癸、殷某甲、凌某甲、程某甲、高某子、陈某甲、高某丑、蒋某乙、王某乙、孔某丙、田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杨某甲、高某寅、高某卯、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赵某甲、张某乙、方某戊、吴某甲、杨某乙、张某丙、李某丙、高某午、王某己、高某未、庞某甲、夏某甲、王某庚、何某甲、高某巳、熊某甲、高某辰、王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纠集家族人员、居委会成员及投靠人员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把持基层组织权力,插手民间纠纷;强揽工程,强索开发商钱款,敲诈建房居民钱财,聚众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聚众冲击公安机关,聚众在昆山办事处政府机关辱骂、哄闹,组织家族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堵塞交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谋利,组织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息放贷谋利,非法拘禁欠款人,辱骂、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筹建的造纸厂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两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纵容或默许家族人员随意殴打、拘禁他人、威胁、逼迫他人作伪证;纵容或默许投靠人员长期围堵其他公司大门、在商砼站里非法经营柴油、不进行纳税申报而逃税;有合法妻子还与她人以夫妻名誉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二十六条、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一条、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六条、三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八条、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百零七条、一百三十五条、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婚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六条、三百四十二条、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知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强迫交易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秀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妨害作证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一条、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侵入住宅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强迫交易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强迫交易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殷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强迫交易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凌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壬、陈某甲在缓刑期间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并罚;被告人高某丙、高某卯有犯罪前科,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已因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被行政拘留12日,量刑时应予扣减。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丙在侦查环节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建议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孔某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壬、高某辛、高某己、高某庚、张某甲认罪态度不好,建议依法处罚;被告人蒋某甲、高某乙、李某乙、李某甲、方某甲、高某癸、殷某甲、凌某甲、程某甲、高某子、陈某甲、高某丑、蒋某乙、王某乙、孔某丙、田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杨某甲、高某寅、高某卯、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赵某甲、张某乙、方某戊、吴某甲、杨某乙、张某丙、李某丙、高某午、王某己、高某未、庞某甲、夏某甲、王某庚、何某甲、高某巳、熊某甲、高某辰、王某戊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昌锋

助检员:马泽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丙羁押于平顶山市叶县看守所,高某庚羁押于商丘市永城市看守所,孔某乙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孔某丙羁押于扶沟看守所,高某丁、蒋某乙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高某寅被监视居住(18240******),张某丙被取保候审(13033******)。其余被告人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117本,记帐票据1650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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