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某某西路**号海明西路**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习某某(已起诉)、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白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习某某伙同高某乙共同诈骗曹某某、高某乙夫妇人民币80万元。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害人曹某某、高某乙认为犯罪嫌疑人习某某“借款”事先高某甲知情,也应当知道习某某借款目的,故他们是共同骗取。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始终不承认单独或者帮助习某某骗取被害人财物的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习某某也否认其借钱目的高某甲知情,其骗取的钱习某某挥霍,高某甲始终认为习某某把钱用在生意上。被害人陈述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本案认定高某甲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和客观上有诈骗行为亦属于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