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棣县**镇**村。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265520********),窜至无棣县新天地步行街,找到被害人王某某代为偿还信用卡账单,在被害人王某某分次将款项转入信用卡后,高某某使用手机快捷支付将信用卡内的钱转走,骗取5150元。
2、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597500********),窜至无棣县大转盘,找到被害人张某甲代为偿还信用卡账单,在被害人张某甲分次将款项转入信用卡后,高某某使用手机快捷支付将卡内的钱转走,骗取15588元。
3、2018年7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265809********),窜至无棣县**街**路交叉口“瀚鑫汽车销售”门市,找到被害人李某某代为偿还信用卡账单,在被害人李某某分次将款项转入信用卡后,高某某将该信用卡挂失,并用手中的主卡将钱转走,骗取16694元。
4、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265521********),窜至无棣县**街珊桐超市,找到被害人张某乙代为偿还信用卡账单,在被害人张某乙分次将款项转入信用卡后,高某某将信用卡挂失,骗取7628元。
5、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35683900********),窜至无棣县**街道**村,找到被害人张某丙代为偿还信用卡账单,在被害人张某丙分次将款项转入信用卡后,高某某用手机微信扫码将钱转走,骗取8270元。
6、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不详),找到被害人商某某代为偿还信用卡账单,在被害人商某某分次将款项转入信用卡后,高某某将信用卡挂失,并用手中的副卡将钱转走,骗取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五张;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57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峰
刘真真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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