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许,张某某与袁某某因门店外面场地占地发生纠纷,张某某持镐柄欲对袁某某进行殴打,被旁人拦住,后张某某在**汽修门外吵闹,还欲对袁某某进行殴打,邻居高某乙、房某甲夫妻过来劝架时,张某某将高某乙推倒,并掐房某甲的脖子,为此,房某甲的弟弟房某乙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冲出去欲对房某乙进行殴打,高某乙之子高某甲持镐柄对张某某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为:(一)两处眶壁骨折属轻伤一级;(二)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双方已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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