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组**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与孙鹏、王海涛(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驾车到沂南县**镇**村高某乙家,盗窃价值450元电脑主机一个,礼炮2箱,砸毁,价值260元42英寸TCL电视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价值鉴定;书证;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6994****。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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