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0803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上旬,被告人高某甲对高某乙谎称其银行卡内有6万元左右被冻结,需资金解封,叫高某乙给钱他去办理解封手续,事成后给高某乙4万元。后高某乙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给被告人高某甲,共9395元。因高某乙无法拿到酬金,逐告知家人,才识破骗局。2020年1月10日高某乙以继续给钱为名诱骗高某甲到大圩镇艺术体高中门口,后由被害方送被告人高某甲到八塘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扉
2020年5月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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