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派出所,住*县*厂*区*号楼*单元*楼东。因犯盗窃罪,2000年4月23日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25日被河南省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24日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6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潜入被害人田某某位于华龙区**家属院家中,将被害人田某某家中的现金700元左右、金佛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脚链1条盗走。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佛项链、黄金耳环、脚链价值共计9614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情况说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山东省滨海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濮阳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何欣欣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