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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号**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某某甲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6月21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1日,本院重新收案; 2019年8月2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小区12号楼开设一家名为德缘堂的佛具店,被害人马某某经人介绍上门找被告人高某某“看事儿”,被告人高某某自称姓杨。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替马某某看工作、求财、给老人烧纸钱、破太岁、打发小鬼、有车祸、给孩子烧替身、家里不干净等名义多次骗取马某某共计人民币406722元。

2018年5月,被害人董某某感觉自己女儿精神有问题,遂找到被告人高某某看事儿,被告人高某某以“做海贡烧纸”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董某某共计人民币69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某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冻结财产通知书、返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

2.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8426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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