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74********,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城********医院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楼,现住南阳市**区**路****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高某2020年6月5日22时25分许,饮酒后回家途中经过自己轿车的时候被人喊住挪车,沿南阳市******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宾馆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77mg/100ml。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高某被执勤民警带往南阳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6月7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2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圣德司法【2020】毒鉴字第519号河南圣德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3、执法记录仪当天的执法视频及情况说明;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呼吸酒驾测试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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