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1,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汪小龙,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安国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红,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鹏,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2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高某2,男,1930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叶某某,女,1930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高某1与被告王某某、高某2、叶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1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
审判员:刘金露
书记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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