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
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高某2
之一
原告:高某1。
法定代理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2,男,2016年11月8日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审判长:李国祥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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