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桂花,女,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金伟英(系原告高桂花女儿),住同原告高桂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群,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春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王海峰。
原告高桂花与被告王永群、临沂市兰山区顺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高桂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桂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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