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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兵与王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正兵,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亭亭,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高正兵与被告王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9年3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正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亭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正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当日,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账号。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要求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亭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6日,原告将150,000元转入被告指定的账号。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律师函、邮寄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亭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正兵借款1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860元,由被告王亭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陈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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