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正兵,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辽元,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高正兵与被告陈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陈辽元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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