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正华,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赣丰,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申请人高正华与被申请人郑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正华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赣丰的银行存款3,4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许姣媚、高诚纯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正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赣丰的银行存款3,4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姣媚、高诚纯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正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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