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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嘉珏,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太阳山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民民,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朱嘉珏与被申请人高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朱嘉珏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4055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民民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查封申请人朱嘉珏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朱嘉珏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嘉珏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民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和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朱嘉珏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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