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永全,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忠岳,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俭,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高永全与被告范忠岳、吴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高永全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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