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高永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夏忠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军,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蛟龙,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军,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高永明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夏蛟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高永明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高永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高永明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高永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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