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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杰与上海汉华金属制品厂、陈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永杰,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华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汉宝。
  被告:陈浩,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进,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永杰与被告上海汉华金属制品厂、陈浩、齐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送达被告上海汉华金属制品厂诉状等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炳泉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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