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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汉若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上海广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汉若,男,194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耀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珍,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汉若与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水务公司)、被告上海广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平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汉若、被告城投水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被告广平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对上海市运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东边的卧室、中间的卧室及客厅的屋顶和墙面全部进行粉刷;2、请求判令两被告重新铺设上海市运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屋顶防水层。事实和理由:自己是上海市运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运光路房屋)的住户,2017年11月,发现屋顶返潮,有黑霉点,外墙和楼顶渗水。2018年1月向被告广平物业公司报修,发现楼顶积水达10厘米。同时向被告城投水务公司报修,被告城投水务公司当日勘察现场后回复称未发现水箱有问题。2018年3月23日,被告广平物业公司在楼顶修复防水层时,发现水箱底部排水管弯头脱落,原告认为被告城投水务公司在清洗水箱时,因排水管的弯头脱落,造成水箱里的水蔓延,侵蚀防水层后发生渗漏。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城投水务公司辩称:运光路房屋屋顶上的水箱并未发生漏水,水箱底部的排水管曾发生脱落,但己方接到报修后当日即修复,故原告所称的损失与己方无关,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广平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损失与己方无关,己方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
  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运光路房屋的住户,常年居住在此。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该房屋东边的卧室、中间的卧室及客厅的屋顶、墙面出现返潮、黑霉点以及屋顶渗水。2018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广平物业公司报修,被告广平物业公司在勘验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屋顶有10厘米积水,认为是水箱漏水造成,遂向被告城投水务公司报修,城投水务公司于接报当日勘验现场后认为水箱没有漏水,并于当日告知原告和广平物业公司。之后广平物业公司迟至2018年3月23日才开始维修该房屋屋顶防水层。在维修防水层过程中,经原告触碰,水箱底部排水管的弯头脱落,弯头脱落时排水管里没有积水。被告城投水务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后,当日上门维修,重修安装了弯头。之后,该房屋屋顶不再漏水,但原告认为之前的积水给其家东边的卧室、中间的卧室,客厅等的墙面、屋顶造成损坏,并损坏了屋顶防水层,故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上述房屋的防水层系原告于2015年自己出资铺设。在原告居住该房屋时,因拖欠物业管理费,故原告的报修被拒绝。2018年2月2日原告补付了2015年至2017年的物业管理费,2018年3月23日被告广平物业公司维修防水层。2018年10月16日原告支付了2018年度的管理费。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2018年1月10日运光路房屋屋顶有积水,2018年3月23日运光路房屋屋顶没有积水。水箱底部的排水管平常没有水,只有在清洗水箱时该排水管才发挥排水作用。被告城投水公司称其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9月19日、2018年3月27日为上述房屋清洗水箱,之后未再清洗过。原告和被告广平物业公司认为2018年至今城投水务公司未再清洗水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运光路房屋屋顶曾发生漏水,但发生漏水时以及2018年3月水箱底部排水管的弯头脱落时,被告城投水务公司均未清洗水箱,故原告和被告广平物业认为因水箱底部排水管弯头脱落,以致清洗水箱时水蔓延至屋顶,损坏了防水层,造成漏水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城投水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依法不能支持。虽然原告曾拖欠物业管理费,但拖欠物业管理费不是被告广平物业公司拒绝修理的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报修,2018年3月被告广平物业公司才实施维修,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广平物业公司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广平物业公司粉刷相关墙面、屋顶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粉刷应当与原告家现有的墙面保持一致。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运光路房屋屋顶并未漏水,原告亦无证据证明目前屋顶的防水层已经损坏,故原告要求被告广平物业公司、被告城投水务公司重新铺设防水层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广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粉刷上海市运光路XXX弄XXX号XXX室东边卧室、中间卧室及客厅的全部屋顶和墙面;
  二、对原告高汉若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广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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