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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泽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黄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泽强,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新成,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泽强与被告黄新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高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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