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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泽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泽玉,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原告高泽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泽玉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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