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洪辉,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蒋忠艳,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仁宏,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韩章奇,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高洪辉、蒋忠艳与被告黄仁宏、韩章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高洪辉、蒋忠艳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洪辉、蒋忠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04.85元,均由原告高洪辉、蒋忠艳负担。
审判员:王美华
书记员: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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