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4月12日,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中都大街东侧、兴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臧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书记员: 赵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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