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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蔡某某、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4月12日,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中都大街东侧、兴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臧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书记员: 赵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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