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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和、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胡进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和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和的会计高某海证明被上诉人祁某某领走了210850元,但是祁某某签字的只有160850元,另50000元祁某某未签字,也不认可,高某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形成祁某某支款50000元的完整证据链条,原审判决对该50000元没有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高某和上诉称,海港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祁某某支款210850元,但是该判决发还重审后,高某和撤回了关于双方合伙关系的诉讼,该判决未生效,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高某和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董某是秦皇岛市搬运公司的车队队长,其出庭认可收到了垃圾清运费,其行为代表公司。又因为先收到的30000元垃圾清运费没有开具收据,董某给祁某某垃圾清运费的收据45125元应包含3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董某收到垃圾清运费45125元符合常理。故上诉人高某和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上诉人高某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子明 审 判 员 李德权 代审判员 邹德林

书 记 员 孙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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