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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华与上海创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燕华,女,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戴百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燕华与被告上海创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解除《米教宝贝品牌咨询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及装修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米教宝贝品牌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借助于被告的资质、品牌及技术,在被告的指导下选址开班早教培训机构,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相应费用240000元。在被告的指导下,原告选址并进行装修,但在之后的消防督查中,该地址被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开办培训机构。且根据2018年7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被告无法办理相关教学许可证件。据此,原、被告签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签署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就相关退费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故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对管辖权作出明确约定:“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甲方即本案被告,其营业执照载明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然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网站信息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地址显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属于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明确表示同意由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创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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