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玉花,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铭。
被申请人:倪仕杰,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蔡寿娥,女,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玉花诉被申请人倪仕杰、蔡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倪仕杰、蔡寿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陈同铭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倪仕杰、蔡寿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陈同铭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