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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田庄与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田庄,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
  原告高田庄与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田庄于2018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田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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