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粉娟,女,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士东,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付应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被告:程殿国,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薇,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粉娟诉被告谷士东、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程殿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撤诉申请中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粉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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