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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娟与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粉娟,女,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士东,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付应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被告:程殿国,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薇,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粉娟诉被告谷士东、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程殿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撤诉申请中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粉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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