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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玲与王凤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红玲,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瓦提县喀拉库勒镇3团7区4栋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波,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宁,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生,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玲与被告王凤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红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7.60元、保全费1,123.80元,合计2,48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张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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