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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维维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高维维,女,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应,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然,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齐彦,男,198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维维诉被申请人陈齐彦、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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