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维维,女,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应,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然,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齐彦,男,198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维维诉被申请人陈齐彦、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道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9%股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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