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维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郭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214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某。
上述三被告及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及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维维与被告陈某某、被告郭某、被告郭杰、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继续梳理并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维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高维维负担。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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