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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美英、陈燕与奚士勇、朱永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美英,女,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燕,女,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明,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士勇,男,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朱永兴,男,1948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高美英、陈燕与被告奚士勇、朱永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高美英、陈燕于2019年1月1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美英、陈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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