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群仁,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淼,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吉钰,住江苏省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南贺一组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仁与被告郑淼、吉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群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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