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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群仁与郑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群仁,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淼,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吉钰,住江苏省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南贺一组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仁与被告郑淼、吉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群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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