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正芳,女,1931年5月26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红星村红北18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耀东,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正芳诉被告高耀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正芳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芳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正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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