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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菊妹与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菊妹,女,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磊,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姚勇。
  原告高菊妹与被告柳磊、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菊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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