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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葆晟与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谭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高葆晟,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谭贞,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佘山镇桃源路XXX号XXX、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
  原告高葆晟诉被告谢亚杰、谭贞、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葆晟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高葆晟以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葆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宙锋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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