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行凤,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华,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荟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良亮。
原告高行凤与被告上海荟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高行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行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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