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论谈,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廷英,女,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钱昕,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吴慧,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王春岳,男,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王晨曦,男,199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郑炳彩,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申请人高论谈与被申请人赵廷英、钱昕、吴慧、王春岳、王晨曦、郑炳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论谈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廷英、钱昕、吴慧、王春岳、王晨曦、郑炳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论谈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廷英、钱昕、吴慧、王春岳、王晨曦、郑炳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万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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