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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超群、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系本案被害人高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86年5月6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居民,住新泰市。系本案被害人高某2之母。
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李迎,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高超群,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玉都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5239665XK1-1
负责人樊明哲,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超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张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李迎,被告人高超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安盛天平财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凯、张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1日11时许,在新泰市羊流镇高沙沟村高某1家门,被告人高超群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南北路由北向南提车时,与行人高某2(女,2016年6月3日出生,系高超群侄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高某2当场死亡。高超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2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高超群在事故地点报警等候处理。高超群现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超群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高超群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高某1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李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735780元、丧葬费31781元、交通费1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532.87元,共计769193.87元。肇事车辆于2017年11月6日在泰安安盛天平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10日。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保险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超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高某2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高超群在事故地点报警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数额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被害人高某2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让高某2独自在公路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本案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110000元;剩余损失659193.87元的90%计593274.48元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超群犯交通肇事罪,免除处罚;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六十一万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荣斌
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
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

书记员: 赵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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