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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逊、陈某某与高某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华。
  上诉人高某逊、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逊、陈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逊、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逊、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6元,减半收取13,808元,由上诉人高某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揭 扬

审判员:范勇刚

书记员:刘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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