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邮市万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王勤元,总经理。
被告:符建勋,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辉,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邮市万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邮市万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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