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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亚与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金亚,女,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豹,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金亚诉被告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徐晓敏负责本案审判辅助工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豹律师、被告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祥、被告平保阜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时间:2018年2月5日。
  二、事故地点:上海市嘉定区G1501上海绕城高速。
  三、事故当事人及交通方式:案外人季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牌号为沪H6XXXX)被告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传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牌号为沪DRXXXX/沪J8XXX挂)。
  四、公安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季某某无责任、刘传祥负事故全部责任。
  五、责任车辆登记车主:季某某。
  六、责任车辆事发时投保情况:1、交强险;2、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
  七、原告车辆损失的评估单位: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八、原告车辆损失的勘估情况与评估结论:材料费34,667元、工时费15,715元、残值扣除382元,合计维修金额50,000元。
  九、原告车辆损失的修理情况:实际支出50,000元。
  十、事发后各被告垫付费用情况:无垫付。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季某某将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权转让于原告高金亚。2018年10月15日,案外人季某某到庭确认上述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被告平保阜阳公司对上述事实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修理项目与金额的合理性,并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关于原告提供的季某某《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法院予以核实真实性,若季某某本人表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公司认可。经审查,被告平保阜阳公司对前述异议并未提供充足理由或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对其重新评估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本院对以上各项予以确认。
  原告向本院主张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以下损失:
  1、车辆维修费50,000元。
  2、评估费1,800元。
  3、牵引费500元。
  以上各项中,被告平保阜阳公司均有异议。原告请求前述损失由被告平保阜阳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受让受损车辆登记车主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与法并无不合。受损车辆维修费50,000元,系经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且均属直接损失,而被告平保阜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定损并将定损结果通知车主,故前述损失均应由被告平保阜阳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评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受损车辆维修的合理费用,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亦属合理,故本院确认该费用的合理性。关于牵引费,原告主张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属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高金亚车辆修理费50,000元、评估费1,800元、牵引费500元,合计52,3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高金亚银行账户(户名:高金亚,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由被告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质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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