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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凤与高来根、高金富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金凤,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来根,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高金富,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高金宝,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高金凤与被告高来根、被告高金富、被告高金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所涉的征收补偿款分割事宜现正在另案中处理,原告将就其应享有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在另案中主张为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金凤撤回起诉。
  本案系诉前结案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金凤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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