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合
宋守娜(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
郝长青(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
韩双利
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金合,居民。
委托代理人:宋守娜,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长青,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
法定代表人:张继宏。
第三人:韩双利,居民。
委托代理人: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金合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韩双利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合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守娜、郝长青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继宏、第三人韩双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长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过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与《越三村西稻地周围所有树的实施办法》的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诉争树木是由原告高金合种植并实际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的指示精神可以认定原告高金合基于种植管理行为取得诉争树木的所有权。《越三村西稻地周围所有树的实施办法》应当认定为被告与原告就树木的处分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虽主张其受胁迫签订的该实施办法,但其通过诉讼,请求按照该实施办法取得卖树所得价款的70%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变更权、撤销权的放弃,因此该实施办法自始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在取得价款后应当按照该实施办法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卖树价款的70%。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人韩双利提出的其与原告高金合系合伙关系的主张,第三人韩双利未能就确认合伙关系中涉及的出资数额、如何共同经营及如何盈余分配等具体性事项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韩某甲、韩某乙、董某、李某四位证人的证言内容均为转述原告高金合的陈述或推测性内容,且原告高金合在庭审中经与上述证人质证,对证人证言均予否认,而第三人韩双利无其他证据对上述证言内容予以佐证,故韩某甲等人证言内容缺乏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第三人韩双利主张基于合伙关系而分得一半树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金合树款人民币126000元;
二、驳回第三人韩双利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通过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与《越三村西稻地周围所有树的实施办法》的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诉争树木是由原告高金合种植并实际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的指示精神可以认定原告高金合基于种植管理行为取得诉争树木的所有权。《越三村西稻地周围所有树的实施办法》应当认定为被告与原告就树木的处分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告虽主张其受胁迫签订的该实施办法,但其通过诉讼,请求按照该实施办法取得卖树所得价款的70%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变更权、撤销权的放弃,因此该实施办法自始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在取得价款后应当按照该实施办法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卖树价款的70%。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人韩双利提出的其与原告高金合系合伙关系的主张,第三人韩双利未能就确认合伙关系中涉及的出资数额、如何共同经营及如何盈余分配等具体性事项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韩某甲、韩某乙、董某、李某四位证人的证言内容均为转述原告高金合的陈述或推测性内容,且原告高金合在庭审中经与上述证人质证,对证人证言均予否认,而第三人韩双利无其他证据对上述证言内容予以佐证,故韩某甲等人证言内容缺乏客观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第三人韩双利主张基于合伙关系而分得一半树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金合树款人民币126000元;
二、驳回第三人韩双利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西某某越支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庞亭玉
审判员:卢政信
审判员:李春香
书记员:陈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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