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男,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对上海市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南侧中间房间(两间卧室中较小一间)的居住使用权利,被告章某某不得妨害原告高某某的正常居住使用;
二、被告章某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海市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入户钥匙二把、楼道口门禁钥匙一把交原告高某某;
三、被告章某某对上海市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南侧较大房间(两间卧室中较大一间)享有居住使用权利,原告高某某不得妨害被告章某某的正常居住使用;
四、原告高某某、被告章某某均享有对房屋公共区域(含厨房、卫生间、客厅、过道)的使用权利;
五、若任何一方将自己享有的单独居住使用权利的房间出租,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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