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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远与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铭远,男,199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系原告母亲),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贞(系原告外婆),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泊,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崧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唐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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