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铭远,男,199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系原告母亲),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贞(系原告外婆),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泊,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崧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唐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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