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锡麟,男,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春,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平,女,195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锡麟诉被告李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锡麟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蒋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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