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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金与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就业局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长金,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显宝,男,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江,男,1968年9月6日出生,龙煤集团平岗矿法律事务部主任,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鸡西市就业局,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徐春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楠,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鸡西市就业局干部,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胜,男,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高长金未领取到退休金168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止,7年退休金);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高长金交纳的养老保险17507.76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止);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73年10月,高长金在鸡西矿务局平岗煤矿参加工作(后更名为龙煤公司平岗煤矿),在平岗矿二井井下当电钳工,在井下连续工作16年。1989年春,高长金调到地面在平岗矿总务科任更衣工,工作13年。2002年,龙煤公司平岗矿将高长金安排到待岗站。2004年12月份,龙煤公司平岗矿与高长金解除劳动关系。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高长金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应当在55周岁时申报审批办理退休。高长金在2008年末年满55周岁时向就业局申请办理退休,就业局工作人员告知高长金档案内企业职工人事档案中招工录用审批表缺失,无法申报办理退休。高长金向二被告及有关部门寻求解决,直到2015年12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企业职工人事档案补办联合认定会议为高长金补办了企业职工人事档案认定表。2016年8月,高长金才办理退休。高长金于2017年9月向梨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予赔偿未领取到的退休金及在法定退休年龄后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梨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305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未经仲裁程序为由,驳回高长金的起诉。高长金于2017年10月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二被告赔偿高长金未领取到的退休金。2017年11月20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鸡劳人仲不字(2017)第108号),以申请人仲裁请求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为由,故不予受理。高长金从1973年10月参加工作至2004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在龙煤公司工作29年,档案由龙煤公司保管。而在与龙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今,档案由就业局保管。由于二被告将高长金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招工录用审批表丢失,致使高长金无法按法定年龄申报审批办理退休,没有按时领取到退休金,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龙煤公司辩称,一、高长金称其在平岗矿二井井下工作16年,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他不符合特殊工种的条件;二、高长金档案中本来就没有招工录用审批表,原来我单位在招用工人时,最初档案中只有一张个人信息登记表就可以了,录用六个月以后合格转正成为正式工人,高长金转正后也没有增加这个表。高长金档案中本来就没有这个东西,所以不存在丢失的问题,还有,他是在招工时直接登记个人信息后直接上班,需要用到招工录用表时,单位随时都可以补办。就业局辩称,一、就业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高长金的档案存放于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而不是存放于就业局;二、本案与就业局无关,就业局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做好辖区内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对求职人员和下岗转岗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社区就业再就业的组织实施,不具有办理工人退休工作职责;三、高长金要求赔偿补齐差额工资,退休人员的工资是由省人社厅进行审批,最后由鸡西市就业局核定后才下发的工资,不是个人定的。总之,就业局既不是高长金的档案保管方,也不是高长金档案缺失的侵权方,更不具有办理工人退休工作的职责,因此,就业局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73年10月,高长金在鸡西矿务局平岗煤矿参加工作(现已更名为龙煤公司平岗煤矿)。2004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企业职工人事档案补办联合认定会议为高长金补办了企业职工人事档案认定表。2016年8月,高长金办理退休。2017年9月,高长金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未领取到的退休金及在法定退休年龄后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本院作出(2017)黑0305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未经仲裁程序为由,驳回高长金的起诉。高长金于2017年10月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二被告赔偿高长金未领取到的退休金。2017年11月20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17)第1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仲裁请求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因此,高长金以二被告将企业职工档案招工录用审批表丢失,致使高长金无法按法定年龄申报审批办理退休,因此造成高长金损失为由,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高长金未领取到退休金168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高长金交纳的养老保险17507.76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止);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长金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高长金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标准调整退休并予补齐差额部分。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高长金原系龙煤公司平岗矿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档案由龙煤公司保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高长金档案转由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保管。龙煤公司与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之间无原告档案接转手续及明细记录。高长金对此事实有异议,就业局向法庭提交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卡、档案调走单、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实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保管高长金档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高长金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鸡西市就业局(以下简称就业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9日,高长金申请追加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又于2018年3月14日撤回对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高长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显宝、龙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江、就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楠、王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3月6日系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

本院认为,高长金原系龙煤公司职工,其个人档案原存放于龙煤公司,后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龙煤公司将高长金的档案移交给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而高长金主张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高长金档案中存在招工录用审批表,且二被告存有丢失其档案中招工录用审批表的行为,现通过高长金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档案中存在招工录用审批表且招工录用审批表被二被告丢失的事实,故对高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长金对于其人事档案已由龙煤公司移交给鸡西市天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对高长金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高长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高长金预缴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刘珂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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